目前委託期間
民國 115 年 07 月 14 日起 ~ 民國 115 年 10 月 14 日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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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條、委託期間
民國 115 年 07 月 14 日起 ~ 民國 115 年 10 月 14 日迄
第二條、出租條件
- 租金(含稅),每期收一個月份租金。
- 租賃住宅之押租保證金為成交租金之兩倍;租賃為營業用途時,押租金則由租賃雙方相互約定。
- 租賃期間內,可歸責於承租人之負擔,出租人得由押租金優先抵扣支出。
- 本租賃標的係提供住家使用或營業使用。
- 租賃雙方應以安信租賃所提供之租賃契約書版本為簽約契約書。
第三條、訂金收取
- 承租人願依第二條所訂出租條件承租時,乙方須告知甲方相關條件,經甲方同意後始得全權代理收受定金及安排雙方簽立書面租約事宜;於租賃契約成立時,該定金即轉為租金或押租保證金之一部分。
- 因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而未能簽立租賃契約書時,定金沒收,由甲、乙雙方平分,以作為該次委託租賃服務之支出費用。
- 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而未能簽立租賃契約書時,由甲方加倍返還定金予承租方,並支付相當於 1.5 個月租金之居間服務報酬予乙方。
第四條、服務報酬
- 支付金額:為實際成交租金之一個月。甲方同意以現金或匯款支付,乙方應開立收據/發票為憑。
- 給付時機:甲方應於與乙方所仲介之承租方簽立租賃契約書之同時,一次付清當次服務之報酬。
第五條、乙方義務
- 乙方所做市場調查、廣告企劃、租賃交涉、差旅出勤等費用均由乙方負責,與甲方無涉。
- 乙方應努力透過市場流通管道,儘速尋找承租方,以早日促成交易。
- 乙方應隨時向甲方報告業務處理狀況。
- 乙方應於收受定金後 24 小時內通知甲方,但因甲方之事由致無法通知者,不在此限。
第六條、甲方義務
- 甲方應據實告知乙方有關本契約不動產之重要事項,並配合提供必要文件。
- 甲方擔保其委託租賃之不動產產權清楚且有出租之權利。
- 若甲方有虛偽不實致生乙方損害時,甲方及其代理人負連帶賠償責任。
第七條、視為完成居間仲介義務之情形
- 委託期間內,甲方自行將租賃標的物出租或另行委託第三人居間仲介時。
- 委託期間屆滿後兩個月內,乙方曾介紹之承租對象與甲方訂立租賃契約時。
- 甲方有可歸責之事由而片面終止本契約時。
第八條、個資蒐集與利用
甲方同意乙方或其委託處理事務之第三人,於其營業項目、章程所訂業務之特定目的所需或其他法令許可範圍內,得為蒐集、電腦處理、國際傳遞及利用甲方及甲方所提供第三人之個人及委託標的物資料。
第九條、租賃契約簽立
- 仲介租賃達成時,由受託人或其選任地政士辦理簽約、公證手續,以保障雙方交易安全。
- 若由代理人代為簽立租賃契約,應檢付授權書與相關身分證明文件。
第十條、書面通知
甲乙雙方所為之書面通知,以本契約所載住址為準,如有住址變更須以書面通知對方。
第十一條、未盡事宜與管轄
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,悉按相關法令、習慣以誠信、公平原則協調處理之。如有紛爭訴訟時,合意以租賃標的物所在地法院為管轄法院。
第十二條、個人資料保護
本公司取得您的個人資料,目的在於進行不動產仲介租賃等相關工作。蒐集、處理及使用您的個人資料時,將受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規範。
第十三條、資料真實性
若您所提供之個人資料不足以確認身分真實性,或有冒用、盜用、資料不實等情形,本公司有權直接終止本次委託。